时刻新闻 —分享— 近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该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来源:湖南地税网 编辑:见习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