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公布,2万字篇幅,确定15个领域60项具体任务,句句都围绕改革,具体而微,牵动社会的神经。
规格内容超预想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国刚认为:“《决定》有很多超预想的地方。”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表达了同样的想法。
首先改革力度之大出乎意料。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参与《决定》的起草和修改,记忆深刻的是两点重要原则:一是起草时只写改革,特别是写重大改革,发展的任务原则上不写;二是修改时,但凡有可能削弱改革力度的,除非有特别充足理由,一般不修改。增加的改革任务只要有最大公约数的、有一定共识的都写上。
其次,改革所涉内容也超预想,全面深化改革的讨论在学术界很早就开始了,但很多目前还在争论的,都被写入了决定。
“仅仅从金融方面来说,比如IPO审批制度还在被讨论,但《决定》中已经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王国刚说。
另外,确保改革落实的举措超预期。为了保障改革的执行,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监督落实。
“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让很多人想起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决定成立的国家体改委。”王国刚说。
1980年5月,面对仍然十分严峻的经济调整压力,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1982年,为了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成立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体改委在20余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不过,王国刚强调,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属国务院系列、职能重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很多部委是同级,很多事情协调不了。“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是中央层面的,定位为统筹“五位一体”改革,层次更高、协调面更广。这向外界表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定改革的决心。
“决定性”是亮点
虽然全会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但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把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强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对其他领域改革的牵引作用。杨伟民透露,这也是《决定》起草过程中非常注意把握的重要原则。
《决定》确定的15个方面改革任务中,6个是经济,1个是与经济密切相关的生态文明体制,占了所有改革任务的近一半。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国刚表示,强调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是本次经济领域改革最大的亮点和突破。
《决定》将过去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两字之变,意义十分重大。强调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抓住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深层次的问题。
两字之变也重新定位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意味着在配置资源问题上,其他力量如政府,可以影响和引导资源配置,但决定者只能是市场。“市场要充分发挥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政府不要越俎代庖去做市场的事儿,也不要把政府该做的事儿、行政机制、行政权市场化。”王国刚说。
王国刚预计,最直接看到的变化是审批制度,《决定》第15条就明确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
而市场机制能调节的还大有潜力。
在王国刚看来,“我们很多金融改革举步维艰,停留于表面文章。”如利率市场化,2013年7月20日,央行宣布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但这里面没有取消对贷款基准利率控制这一条。在存款市场上,银行是卖出存款的,居民和企业是买入存款的,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价格是怎么决定的,是买卖双方竞争。贷款也一样,银行放出贷款和企业买入贷款,如果买方没有竞争,这样的市场价格就是畸形的,而不是成熟合理的。
改变这种局面就需市场机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财税改革有新意
无论是三中全会公报还是《决定》,都可以从中发现货币政策在宏观政策当中所占的影响逐步在下降,而财政政策改革更引人瞩目。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从财政的角度来说,《决定》有一个前所未有的表述,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处理的最基本资源配置,即公共资源,这拉动了整个资源配置,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贾康说。
在《决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举措中,“完善立法”位列首位。
除加快修订预算法、推进税收立法等财税法治化进程外,贾康指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也至关重要。“以后司法系统应该将地方政府剥离开经济案件的审判。如果不剥离,地方司法系统有这样的审判权,那么它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局部观念,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影响它对经济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司法系统做出改善。”
此外,明确事权也就是事权划分是深化分税制改革中制度设计和全程优化的始发环节。
贾康认为,只有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合理化,支出责任才可能合理化,把某类事权划分给某级政府,不仅仅意味着该级政府要承担支出责任,更要对公共产品的质量、数量和成本负责。
他强调,“事权”和“支出责任”两个概念其实并不完全等同,支出责任是事权框架下更趋近于“问责制”与“绩效考评”的概念表述。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在“分钱”和“花钱”的表象背后,带来对公共服务责任的合理有效制度规制,以寻求公共利益最大化。
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理应由中央政府牵头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则适宜由地方政府牵头提供,具体的支出责任,应合理地对应于此,分别划归中央与地方。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更具有信息优势,更加了解本地居民需要,因而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能提供某种公共产品的情况下,基于效率的考虑,也应更倾向于由地方政府提供。
而明确事权也是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重要基础。
来源:中税网
编辑:见习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