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列明的海南航空公司等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通知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中国网财经中心)
来源:中国网
编辑:见习编辑:胡芙
时刻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