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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增配小型机设备续购维保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澄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刘正需 2013-09-26 09: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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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就《国家税务总局增配小型机设备续购维保服务项目》(中国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时间:2013年9月5日,招标编号:2013CGYC027)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一、就有关技术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第54页”设备位置及配置“表中,ASR1和ASR2的具体配置是否与2011年招标的《国家税务总局小型机续购维保项目-IBM小机南方包》中的ASR1和ASR2配置相同?”问题。
  
  答复:设备具体配置在招标文件中已详细列明。
  
  2、关于“第57页,”必须向用户提供7×24小时800电话故障报修服务,并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点受理后负责全程跟踪服务。请明确列出800电话号码,以供查证“,请问400的服务电话可否?”问题。
  
  答复:投标人提供的统一客服电话可以使用400电话。
  
  3、关于“第58页”专职驻厂服务技术人员工作场所由甲方提供,工作制度执行按甲方要求执行“,请明确甲方要求执行的含义或明确工作时间。”问题。
  
  答复:驻场人员工作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工作、日常维护过程中甲方为了执行项目服务内容提出的相关要求等;工作时间与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响应的服务时间一致。
  
  4、关于“第50页,第58页,提到软件,是否需要投标方提供相应软件产品。同时,第55页提到附件设备,因该项涉及最终投标报价,请问附件设备具体包含哪些内容?”问题。
  
  答复:附件设备包括小型机配备的HBA卡等附属设备和HMC控制器等。
  
  5、关于“第58页”在服务期内,中标服务商必须提供专职驻厂服务技术人员1名“,请明确驻场人员的工作地点?”问题。
  
  答复:驻场人员工作城市是北京,具体场所将根据总局后续统一服务要求另行通知。
  
  6、关于“第58页第7项,”利用中标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工具或甲方提供的监控管理技术手段对本项目中UNIX服务器行远程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相关设备的集中监控工作。其费用计入投标报价,期间不得另行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因该项设计投标报价,请问该条提到的”甲方提供的监控管理技术手段“是指什么?由中标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工具的监控要求是什么?招标文件能否确认其中一种监控方式。”问题。
  
  答复:投标人应按照业界对IBM小型机设备监控的通用标准为甲方提供监控工具和手段,并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监控信息的集中汇总。
  
  7、关于“第61页”服务期内,投标人提供8台工作PC“,请问对外观、品牌、型号、配置有无具体要求?能否在招标文件中对其配置要求进行统一?”问题。
  
  答复:工作PC是由投标人提供、产权归投标人所有的设备,具体型号和配置不做统一规定,基本要求是能够满足日常运维服务流程处理。
  
  8、关于“第58页”投标人统一负责提供标书中所包括的所有硬件设备及相关的软件产品的现场技术支持和保修服务,确保所有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故障排除,在规定的时限内排除故障恢复系统运行,进行故障定位、配件更换、数据恢复等全部工作;“需明确软件产品及型号,比如是否包含备份软件?需明确技术支持工作内容,比如是否包含软件升级(软件升级必须购买原厂服务)?数据恢复具体指哪方面数据,是操作系统还是数据库?”问题。
  
  答复:IBM小型机维保的软件服务主要是操作系统升级、微码升级等,软件升级是否需要购买原厂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数据恢复既包括完成IBM小型机自身操作系统的恢复,也包括配合并协助数据库完成数据恢复。
  
  9、关于“第59页”投标人对本项目所涉及的维保设备提供不低于7*24备件更换服务,在报修的当日内解决备件更换问题“,关于该要求,如当天23点报故障,次日3时解决是否满足此要求?要求的”当日“是否可理解为24小时内?还是按自然日?”问题。
  
  答复:服务响应时间和解决时间已经在招标书中有严格规定。
  
  10、关于“成功集成案例是否可作为成功案例考核标准?(第9页12条提出”设备采购合同和集成项目合同,应当包含设备维保服务,或能证明实施了设备维保服务,才能作为案例“。)”问题。
  
  答复:招设备采购合同和集成项目合同中,如果服务合同是单独和投标人签订的,或者用户证明维保服务是由投标人提供的,可以作为案例提供,但是本次购买维保服务的设备均为IBMP595小型机,投标人提供的案例必须是对IBMP595、P690、P760、P770和P780提供了维保服务,才能最终认定为成功案例。
  
  二、招标文件须知9.2更改为“投标报价应为服务到项目现场的价格,包括:设备保修、软件产品升级维护、硬件产品的微码升级、现场技术支持、巡检服务、技术培训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等的全部费用。备品备件按照分项报价表中格式单独进行报价,不计入投标总报价。
  
  三、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中所有文本格式文件均由联合体主投标人负责签署、盖章。
  
  四、其他问题请投标人认真阅读、理解招标文件,采购人将不再接受澄清。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更改为:
  
  1.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0月11日8:30(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13年10月11日8:30(北京时间)
  
  3.投标、开标地点:北京铁道大厦第9会议室
  
  4.开标地址、电话: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02号010-5187919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刘正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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