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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小微企业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出详细规定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作者:姚长辉 编辑:见习编辑:胡芙 2013-09-11 10: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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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详细规定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2013年第49号公告称,自8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执行新规定。
  
  上述《通知》只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做了原则性规定,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公告,主要是就《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代开发票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目的就是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
  
  该公告明确了四个事项。
  
  《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
  
  《通知》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公告明确,《通知》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即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
  
  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规定,部分纳税人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为避免按月区分,便于实际操作,公告明确,对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代开发票问题
  
  月初或月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销售额6万元)。按照现行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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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长辉

编辑:见习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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