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财务人员来电问:我校为吸引优秀学生,对即将入学的高考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数额不等的奖学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分属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学生取得奖学金,如果不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奖学金,都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学校、相关部门发放奖励时,应按照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赵文斌
来源:南报网
作者: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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