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下海”带编制有补偿 专家:安徽新政易成为腐败温床
本报记者王晓雁
进一步,能“下海”当老板;退一步,还能回原来岗位继续捧公务员的“铁饭碗”——7月9日,安徽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有一条关于公务员相关的政策最为抢眼:鼓励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对这部分创业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能出能回,可进可退,这样的“优越”政策一出世便吸引了舆论的关注,有人认为这是地方为搞活民营经济的一种探索,也有人认为显失公平,必将“后患”无穷……
7月10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数位行政法教授及法律专家,他们就安徽省这项“新政”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对话嘉宾:
王振宇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熊文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王克稳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
易破坏市场秩序导致权力寻租
记者:怎么评价安徽推出的鼓励公务员下海政策?确实能起到搞活民营经济的作用,还是会有一些不合适的隐患?
王振宇:“鼓励公务员下海创业”,这样的政策有没有觉得“似曾相识”?其实我国之前也已经有过至少两次公务员“下海潮”,历史证明,所谓的公务员创业,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利用原单位的公权力、利用原单位中积累的人脉来赚钱。许多实例已经证明了这不是个非常好的办法。
第一,每个工作身份,都有其特殊的属性,选择考公务员,就应该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踏踏实实干实事,退休后国家给予退休金作为生活保证。而新政正是打乱了公务员这份工作本身的内在逻辑。
第二,安徽政府部门所说的出台初衷,是营造“全民创业”的氛围,但是,大量带有“公”字头身份、掌握权力资源的人投身商海,反而容易破坏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导致权力寻租,甚至挤压其他创业者的发展空间。地方政府怎么连这个基本的道理都没搞清?
易滋生腐败成为洗钱途径
王克稳:安徽这个政策有很多不合适的地方,可能会让现有的腐败加剧。表面上看,公务员辞职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事实上,公务员这种特殊的身份,往往会让他们拥有强大的人脉关系。那是不是应该对这部分人的“创业”进行监督制约?我认为这是最关键的问题。我的理解是:至少这部分人的经营活动,不能跟原来掌握的公共资源有重合的地方,否则这个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就会沦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还有一种应该杜绝的情况是:官员在位的时候利用职务之便,帮了别人很大的“忙”,可能会带来一笔巨大的“收入”,怎么把这笔钱洗白?我就担心,安徽这个政策出台以后,贪官们多了一个洗钱的途径——在位时拼命捞钱,捞够了就趁着还没被发现,赶紧辞职,离岗“创业”,办企业、开公司,把手里的黑钱通过经商的名义洗白,把非法所得成功转变为“合法财产”。
“带编”下海对纳税人不公平
记者:根据新政,公务员“可进可退”,事业单位不仅可保留3年的人事关系,其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怎么评价这一条规定?
熊文钊: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退休后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这些和安徽这个新政中提前退休的前提是相符的,所以,我倒是宁愿把新政的这些内容,看做是地方力求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但是,就保留人事关系、“可进可退”这一点,我觉得很有问题。
既然要提前退休,我们完全可以按照现有法律去一步一步来操作,但退就是退了,怎么还能再退回来呢?鼓励官员什么都想要、什么都想占着,还能例外保护,留好退路?这明显不是公平之道。
王振宇:我们来探讨一下,公职人员提前退休下海以后,他们原有的岗位会有新的人员进来。如果这部分下海的人又退回来了,还要占用岗位,那就比原来的编制名额还要多,机构还要膨胀,怎么能达到中央政府一贯要求的减少冗员、提高效率的目的?
而且新政还规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公务员要去做生意赚大钱,纳税人必须要掏兜给他所谓“补偿”;这些人若再回来,“待遇不变”——哪有这么不合理的规定?
本报北京7月10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晓雁
编辑:见习编辑: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