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30日讯 记者万静从2008年被列入立法规划开始,《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历经五年,今年6月7日,其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终于向社会公开,向各方征求意见。
然而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业内的普遍争议,特别是保留税收争议中纳税前置和复议前置的制度,引起较大质疑。“中国每年税务争议行政案件占整个行政诉讼不到1%。中国的税务争议行政救济几乎处于空白,而造成这种状态的根本在于两个‘前置’制度,即纳税前置和复议前置”。这是记者今天从第五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研讨会上获悉的信息。
税务案件一年仅有两千起
作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门,《税收征管法》不仅关系到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管活动是否规范,国家的税收收入是否足额高效地筹集,还关系到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征税是国家税务部门依靠国家权力来合法地剥夺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这本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过程,但在我们国家每年关于税务争议的行政案件几乎为零。”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教授告诉记者。
据施正文教授介绍,自《税收征管法》颁布以来,中国每年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大约都在一两千起左右徘徊,这个数字占整个行政诉讼不到1%的比例,几乎可以视作为零。而这个数字平均到全国三百多个地级市,平均也就一个地级市每年只有两三起税务争议复议或诉讼案件。只就这个数字和台湾地区相比,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税务案排律师案源最后一位
《税收征管法》由于涉及很多专业技术和复杂法律问题,因此关于纳税争议的案件是美国、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发达国家律师的第一位案源。
“在中国这种情况恰好相反,目前中国律师排在最后一位案源的案件就是涉及纳税争议的案件,大部分律师对于税法及纳税的问题都不甚了了,更别说精通了,中国的专业税务律师占比极少。”广州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高翔这样介绍。
唐高翔认为,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在于,很多企业由于纳税前置和复议前置的问题,不愿意去打纳税争议官司,造成实践当中纳税争议案件数量极少,律师自然也就没有相关实战的机会和条件。
两个前置缺乏对纳税人的保护
施正文教授分析认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让很多企业对于纳税争议不愿深究,“反正钱都交了,再要回来的难度太大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复议前置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不足,使得复议前置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则认为,先提供担保才能取得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限制规定。这在很多国家被认为是违宪,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应该给予废弃。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认为,伴随社会快速发展,法制文明的进步,更应该加强注重保护和改善纳税人的权利,坚持把保护改善纳税人的权利作为税收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万静
编辑:见习编辑: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