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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征税,不能被电商企业牵着鼻子走

来源:人民网 编辑:见习编辑:谢芬 2013-06-21 09: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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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向电商征税的争论此起彼伏。该征,还是不该征,似乎各有各的道理。

  但是,假如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各方的观点的话,那我们会发现其实互博的双方都有自己的“小九九”,甚至背后还隐藏着置对手于死地的“阳谋”。比如说吧,2013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提出向电商征税的想法,“建议国家税收部门应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加强税收监管、创新征收手段,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这观点表面上是为国家着想,但“张近东舞剑,意在淘宝”的心思怕是“路人皆知”吧?

  大的电商本身就在缴税,没有缴税的只是那些中小网店。假设中小网店收税的话,C2C“店商”受损失最大,一大部分小网店会因为盈利面收窄而不得不关门大吉,淘宝的繁华有可能会成为明日黄花,而因此收益最大的恐怕就是苏宁这样的纯“电商”了。至于淘宝的“可怜呼声”,其目的无非是想借助中小网店的价格优势、“人海战术”来保持自己对苏宁等电商的优势地位而已。这样一来,所谓电商征税的争论,实质上是电商之间的利益博弈,无关国家利益、中小商家利益。网店店主实际上是双方博弈的筹码,而国家法规,则成了互相攻击的有力武器。

  假如按这样的形势发展,不管法规倾向于谁,国家法规就会被电商企业牵着鼻子走,假如因此忽略最广大的消费者、中小商家的利益的话,那这法规就没有太大的意义。所以,在电商征税这个迟早都要面对的问题上,法规不能被电商资本家牵着鼻子走。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和实惠,同时也解决了大批的就业难题。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发向上,我们绝对不能倒退。如何不被电商企业牵着鼻子走呢?我们的相关部门应该借鉴小微企业免税的经验、国外的经验,充分考虑各方感受。

  小微企业免税,在国内还是个探索,但利远大于弊,值得推广。电商征税,在国外已经趋于成熟。早在2002年8月,英国的《电子商务法》就已经正式生效。《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分为3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2013年5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关于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市场公平法案》,法案规定,“当企业通过互联网、邮购、电话和电视等渠道出售产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其中,在线年销售额不满100万美元的小企业享有豁免权。”

  仔细思量,英国《电子商务法》的不同税率很值得我们借鉴,而美国的“小企业享有豁免权”更值得我们学习。因为不同网店的销售额不同,我们大可以根据网店的销售情况对税率进行调整。

  对网店征税,我们不妨大胆设想:制定一个征税的起征点,小的网店,不收税,但必须有记录,这样可以监管假货和售后;大的网店,象征性的少收一点,保持其活力和积极性;超大的网店,就适当收,但不可动其筋骨。这样一来,国家多了税收,网店多了监管,消费者不会多花钱,电商资本家的非正当竞争不会得逞,何乐而不为呢?

来源:人民网

编辑:见习编辑:谢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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