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与有关法律相衔接。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滞纳金”,以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相区别,并完善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费用承担规定;与刑法相衔接,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并增加“漏税”的相关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明确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
第二,规定相关方信息报告义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
第三,增加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规定个人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的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并规定可以对个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实施税务检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刘正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