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期,税务人员在对一户建筑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管理费用中很大一部分是汽车的汽油费报销,但是该公司固定资产账户上并没有反映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汽车,也没有计提相应的折旧。对此,该企业财务人员称,公司名下并没有汽车,但公司几位高管将自己的汽车作为公司业务用车,并未签订租赁合同。公司将发生的汽油费等作为公司的经营支出予以计算所得税前扣除。最终,根据有关税法规定,该公司做出了调整,将不符合规定的油费予以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该公司没有与高管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不能出示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发生的汽油费等费用系用于公司经营业务所需,所以该部分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在以后的年度如仍有需要将公司员工的汽车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公司需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样就可以凭非出租方抬头的汽油发票予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外,员工取得租金收入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穆丽萍
来源:南报网
作者:穆丽萍
编辑:见习编辑: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