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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利润总额12%是税前扣除“红线”

来源:中国会计报 编辑:见习编辑:谢芬 2013-06-07 1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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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一些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因此,若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特别列举公益性捐赠不受限制地全额扣除的话,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当年税前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延期扣除,企业只能用税后利润来进行公益性捐赠。

  若企业亏损,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按照当年利润水平的一定比例,实行限制性扣除,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所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出现亏损,则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第六条规定计算。即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此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因此,其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报

编辑:见习编辑:谢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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