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日前报道,位于延边州的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林烟草工业公司)违规向包括高管团队在内的职工上缴高额公积金,所有高管的公积金账户每月入账额均超过1.4万,最高者竟然高达18018元,大约相当于当地公务员或教师月工资总额的4到5倍。
印象中,这不知是我第多少次看到“天价公积金”的新闻。上个月,兰州石化“万元公积金” 事件刚刚平息,现在吉林烟草也来展示他们傲人的国企福利了。媒体将吉林烟草的公积金和当地公务员或教师工资比,4到5倍的结果令人咋舌。其实如果和延边当地农民收入比,结果更恐怖。据统计,2012年,延边州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650元,这意味着,仅吉林烟草高管的公积金,是当地是农民月收入的20到30倍。
“天价公积金”重伤社会公平,垄断国企管理者监守自盗,肆意瓜分本属于全民的财富,是典型的福利腐败。然而,这种事情曝光出来后,都不了了之。例如上月兰州石化“万元公积金” 事件,兰州石化只是表示目前已纠正,今后将规范。没有人出来追究吉林烟草滥发福利,瓜分国有资产的责任。而吉林烟草“天价公积金”曝出后,涉事企业竟连是否“纠正”,也不愿表态,至于上面的追责,更是没有影子。
如果说滥发福利,只是行政追究,可能存在制度空白,导致“天价公积金”查无凭据。但是,利用“天价公积金”,帮助垄断国企高管和员工逃税,这在法律上可以说是铁板钉钉的。公积金缴纳现在各地都有限额,垄断国企一人一月一万多的公积金,少说可以少缴一两千元的税,一个企业算下来,逃税数额恐怕是惊人的,这样的企业全国不在少数,加起来,逃税数额恐怕将是个天文数字。对此,税务部门为何无动于衷?
按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通过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偷税,对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则规定,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所以,对于发放“天价公积金”的垄断国企,轻追回偷逃税款并处以罚款,重则将国企官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税务部门的法定义务所在。税务部门如果不闻不问,这就涉嫌失职和渎职。
要说我们的税务部门在睡大觉,对偷逃税睁只眼闭只眼,恐怕不是。君不见,对于单位中秋给员工发几块月饼,税务部门也不忘站提醒须征个税,月饼价值充其量几十数百元,算下来税钱估计只有几块十几块,税务部门却毫不放过,可对“天价公积金”背后的大量税收流失,税务部门怎么反而看不见了?
失职和渎职的,不仅是税务部门。一些地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为了业绩考核,无视相关公积金管理规定,为“天价公积金”大开方便之门,这同样涉嫌失职渎职。如果这样的失职渎职可以不追究,那么公积金管理规定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
“天价公积金”,很无耻也很荒诞,但比这更荒诞的“天价公积金”屡屡曝光,却无人来制止、惩罚违法违规。吉林烟草“天价公积金”事件中,记者打遍当地财政局、烟草专卖局等部门电话,结果均被告知,他们管不了。
是管不了,还是不想管?我想大家都很明白,垄断国企都是地方纳税大户,是地方政府的宝贝,它们之间往往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利益纠葛,地方政府对他们能黑得下脸来吗?正因为这样的利益同盟的存在,“天价公积金”问题才愈演愈烈。毫无疑问,这样的利益同盟一天不打破,法律和法规如果继续形同虚设,“天价公积金”永远不可能消失。
来源:中国商报
编辑:刘正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