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企业张会计咨询:我们企业的水电费是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无法单独取得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水电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如果取得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凭证,该企业所产生的水电费是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的。
来源:南报网
作者:祁晨 许超群
编辑:见习编辑: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