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对象:东莞市骏业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李平
撰稿记者:杨敬贺
当前,不少民营企业为节约资金成本,采用员工私车公用的方式用于公司经营。不过,对于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呢?
对此,李平表示,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5.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6.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当前,不少企业以股东个人名义购买汽车,作为工作用车,这样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李平分析认为,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股东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对所得扣除一定比例后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相关费用列支还会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风险及营业税风险。
来源:南方网
作者:杨敬贺
编辑:见习编辑: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