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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素影响 税延养老险销售“遇冷”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杜涛 编辑:刘艳芳 实习编辑 马娅 2018-09-27 09: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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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近期集中追缴企业社保欠费,给中小企业造成恐慌。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给企业吃下定心丸。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又接连发文,要求确保社保政策稳定不变。

  9月20日,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已负责征收社保费的税务机关,务必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务必做到不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务必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纠正、严肃处理。税务总局还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联合督查,严格督促社保费征收政策保持稳定、征管职责划转平稳有序的要求落到实处。

  9月19日,税务总局办公厅还发出了《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要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得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告诉记者,这些政策主要是为了回应近期社会关注的社保相关问题,增强企业投资信心,践行“降成本”的政府承诺。同时,也是对社保的征管体制改革前后,也就是在过渡期的社保征收的统一安排。对于涉及到社保历史欠费的问题,需要一个全国范围的规范,不能是地方政府各行其是,这也反映了社保制度需要在全国范围制度框架下保持统一。

  现有政策维持不变

  不论是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是各个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都在强调社保征管要政策稳定。

  冯俏彬给记者解释,目前各地社保征收主体不管是社保部门还是税务部门,现行的社保政策要保持稳定。一切维持现状不变。

  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在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情况下,要进一步激发我国市场活力,一个关键举措是要加大简政减税降费力度。要把减税降费措施切实落实到位,对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核实,决不允许拖延和打折扣,决不允许自行其是。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坚决查处征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抓紧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方案,与征收体制改革同步实施。“现在社保收入的总水平再上升是不太可能的。现在每年有几万亿元的社保收入,不可能再增加社保总收入来增加企业负担。现在需要做的是,要在社保收入水平总体稳定的情况下,降低社保费率,做实基数,扩大征管面,特别是降低社保费率和做实基数这两件事情要同步进行。”冯俏彬对记者表示。

  9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一是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征管职责划转。二是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三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分别为 47264亿元、17392亿元、5712亿元、1734亿元、558亿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体运行平稳。

  在此之前的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征收主体改变只是社保改革开始

  税务部门征管社保之后企业负担是否增加是关注的重点。据了解,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追求社保费收入高增长,而是通过改革,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实现社保资金长远的安全、均衡和可持续增长。这将有利于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奠定良好基础,也将有利于为研究推进适时降低缴费比率奠定良好基础。

  多位专家认为社保变为税务部门征管是符合大的发展趋势。冯俏彬认为,将社保、非税、政府性基金都划归到税务部门征管,无论是从控制社会负担的角度,还是理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方向性是绝对没有错的。

  冯俏彬告诉记者,社保在过去的二十年是“扩面”,即扩大社保的覆盖面,将更多的人纳入社保体系。现在扩面的比例已经很高,下一个阶段,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逐步变化,比如要准备社保改革的全国统筹,而社保征管变为税务部门征管,只是社保制度改革中非常基础的、比较小的一部分,这都不是社保制度改革的重点。

  目前,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中,已有22个省由税务部门不同程度征收社保费,从实际情况看,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后均为合理增长。

  以河南为例,2017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当年,企业职工5项社保费收入增长13.27%,可比口径增长约14%(同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应降低了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降低了0.5个百分点)。其中,有8个百分点是因为工资自然增长,只有约6个点是税务部门依法堵漏增收和配合人社部门参保扩面带来的增长。另外税务全责征收地区,如辽宁、黑龙江、福建、厦门、广东近5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 7.47%、6.23%、12.90%、12.60%、12.48%.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认为,从理论上来讲,改成税务征收以后,对于一些少缴的企业加强征管,把应缴未缴的部分收上来是税收的权利,从税收长期以来形成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来看,税务部门是能够把这件事做好的。这是大势所趋,也是改革的所在,有利于保障收入、公平征收、提高效率。“社保征管主体的变化只是迈开了社保改革的步伐。社保制度的统筹、可持续性、精算、公平性这些问题相比税务征管更重要。甚至将来还会涉及费率调整的问题。”冯俏彬告诉记者。

  9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抓紧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方案,与征收体制改革同步实施。

  冯俏彬研究发现,社保现在的综合费率是39.25%,伴随着社保征管基数的改革,名义费率是可以大幅度下调的,综合费率是可以降到25%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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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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