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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财税金融政策让创新“血脉”更畅通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田俊荣 余建斌 编辑:胡芙 实习编辑 方瑞 2018-07-25 09: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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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系列财税金融政策为企业创新“输血”,但也存在部分落地难的状况
  “我们公司专注车联网数据研究和应用,属于轻资产企业,没有‘抵押+担保’,只有‘人脑+电脑’,最大的财富就是几十项专利。”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公司负责人说起融资成功的经历,十分感谢扶持创新型企业的好政策。
  原来,去年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评估了杭州鸿泉的“几十项专利”,认为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就果断给予信用授信1000万元,采用知识产权质押方式首笔放贷500万元,企业如虎添翼、迅速壮大。此后,科技支行持续跟进,目前已运用知识产权质押方式给予企业授信2000万元。
  贷款融资等金融手段、财税杠杆等调节方式,对创新型企业能否顺利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政策,如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六部分就是“建立健全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就“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不断为企业创新“输血”、助力。
  然而,记者近期在对杭州、南京、合肥、武汉、西安、北京等6个城市的120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进行调查时发现,这些财税金融政策仍存在部分落地难的情况,不利于科技创新的顺畅实施和创新活力的充分发挥。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税赋相对偏高,一些创新创业人员缺少获得感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创新,但在具体实施中,一些创新创业人员仍缺少获得感。
  西安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是西安市引进的一位高级人才。他碰到一个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该首席执行官在公司成立时出资200万元并持有相应股份,由于企业发展较快并获得外界认可,股本溢价后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到企业注册资本,他的个人股份也相应增加,“身价”大涨。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他因此要为增加的“身价”缴纳200万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这位首席执行官认为,虽然个人股本增加了,但事实上并没有为此拿到一分钱收益,却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感觉不太合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即便是已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科技型企业,虽然可在5年内分期交,但仍需缴纳这笔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人员持股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当灵活一些。不妨先‘记账’,等将来真正有收益的时候再缴税。”
  南京某高校的一位教授也提到类似情况。他在担任该高校下属学院负责人时,曾和地方园区共同成立了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平台公司,地方占30%股权,校方以发明专利入股形式占70%.随后税务部门发出通知,这“700万元”需要交税。这让他们吓了一跳!该教授认为,目前高校科研人员用无形资产入股,获得股权后即使没有收益也要纳税。即便允许5年后再交税,这5年内也不一定会有收益。“这样的规定最好能改改。”
  浙江工业大学工业研究院副院长董华青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的税负相对偏高,对科技人员积极性影响较大,建议税率能适当降低,或是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样能够抵税。
  安徽某大学科技处处长说,交个人所得税是应该的,但具体实施中,科技成果作价按照“一次性偶然所得”交税20%,而横向项目(指与企业合作项目)的所得,按照累进制税率最高能到45%.例如100万元科技服务费要交45万元所得税,同样作价1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只交20万元,两者差距较大。
  南京众创空间联盟理事长罗宪许是企运网首席执行官,这是一家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罗宪许介绍说,作为创投机构人员,投资项目一旦有收益,第一步要交管理公司的所得税,第二步在分红时需交个人所得税。罗宪许既是股东又是高管。他认为,作为高管缴纳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合理,但对作为股东还要交分红的所得税有些想不开,因为作为投资人投资时已交了企业的所得税。“我算了一笔账,赚100万元分红后剩下不到40万元。不分红钱还在账上,一分红就‘没了’!”
  目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已开始施行。南京某科技企业负责人认为,对软件类公司、研究类公司和游戏公司等来说,由于其最主要成本是人力成本,导致税负在营改增后有较大幅度提高。他建议,对这些类型企业,可以考虑把研发人员的工资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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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俊荣 余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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