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公告》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据了解,这一调整的目的是为优化进口租赁飞机的税收征管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调整后,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来源:人民网
作者:孙博洋
编辑:马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