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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境外税收政策 降低企业“走出去”投资成本

来源:中国税务网 编辑:胡芙 2018-01-05 09: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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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

  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允许其统一计算抵免限额,并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此举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措施,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走出去”时的投资成本。

  投资活动增多凸显税收政策局限

  《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在此之前,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所得税一直是按照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09年出台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

  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于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国际合作室主任张建平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在多次实地调研时发现,现在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避免重复征税。比如有企业响应国家号召,在老挝投资,尽管现在已经有了“中老走廊”,但仍然需要在国内和老挝交纳两次税收。现行的抵免政策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部分应纳税额,但重复征税问题对企业来说还是不小的负担。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德勇也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企业在境外投资,如果已经在投资国缴纳过税,就已经完成了纳税义务,不应该回国再次收税,要做到“一税不两征”。而且一般来说,互为投资国的两国之间有税收协定,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两方会提供互利互惠的对等税收政策。但是在还没有建立税收协定的国家,要减轻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负担,还是需要国家政策的照顾。

  试点先行为扩大范围做准备

  对于企业们的这些呼声,政府极为重视,也认识到现有政策的不足。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现行政策的不足可总结为两方面:一是对于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分国抵免法下,不同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纳税人在低税国的抵免余额无法调剂给高税国使用,其高税国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无法得到抵免,而来自低税国的所得还需要在中国补缴税款,因此部分企业存在抵免不够充分的问题,影响企业现金流。

  二是抵免层级较少,与当前“走出去”企业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税款无法抵免。我国企业在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的投资中,有时需要在境外投资架构中设立多个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中间层平台公司,以实现对境外实体经营企业的控制,部分境内母公司的投资链条控制层级会超过三层,现行抵免层级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契合企业境外投资组织架构相对复杂的现实需求,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

  事实上,早在2011年,财税部门已经率先在石油行业进行了试点。当时财税部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石油行业企业实行综合抵免法,在实际执行中对我国石油行业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经过几年的试点,石油行业企业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为扩大综合抵免范围起了示范作用。同时在税收征管操作方面,根据石油行业企业的实践,相对于分国抵免法而言,企业实行综合抵免法汇总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大大降低,企业税法遵从度也得到了提高。

  扩大抵免层级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

  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通知》的一大亮点就是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即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具体来说,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综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额抵免原则,不会侵蚀所得税税基。

  此外,《通知》还规定,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即企业此前在分国抵免法下还有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5年结转期的剩余年限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

  在张德勇看来,《通知》提出的扩大抵免层级也是此次政策的一大亮点。他认为,不同的税收政策涉及不同的纳税环境,为应对国外各种复杂的纳税环境,《通知》提出让企业统一计算抵免限额,并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使企业的权利得到了保证,也将使我国企业税收更加便利,有助于国内企业扩大在国外投资。

  张建平也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很多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需要专门架设中间层企业,现行抵免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完全适应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情况。

  目前,中国在“一带一路”平台上,已经和20多个国家签定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这个数量远远不够。此次《通知》提出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相当于扩大了可享受抵免的所得范围,有利于更多中小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更为重要的是,扩大抵免层级还有助于更大程度上消除重复征税。

来源:中国税务网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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