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个人税延养老金试点箭在弦上

来源:法治周末 编辑:黄舒婷 2017-10-12 09:10:56
时刻新闻
—分享—

  保监会9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准备就绪。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在设计上将更加注重满足消费者差异化、个性化需求。这一试点将于今年年底前正式启动。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缴纳的保费在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而在将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这是一种通过降低投保人当期税负来鼓励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8月底,财政部部长肖捷透露,下一步将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研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甘犁认为,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是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三支柱,是构成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

  个人税延养老金制度试点箭在弦上。

  其实,早在1991年,中国就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养老金第三支柱。但是,由于对第三支柱定位尚不明确,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实际政策出台。不过,相关部委和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探索。

  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拟进行个人税延型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具体内容为,职工30%工资收入比例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但此试点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开启。

  2009年,上海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2015年发布的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商业”二字被删除。

  2016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表述为“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甘犁介绍,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定位于,成为那些不能参加第二支柱的自由职业者养老金的补充,或者为较高收入者在第二支柱养老金之外提供一个额外的养老储蓄计划。其特点是采取完全积累制模式,国家提供税收优惠由个人主导,自愿参与,不受雇主影响。

  董克用指出,建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对于补充和完善养老金体系结构有重要作用。

  “第三支柱对于完善养老金体系机构的作用大于第二支柱。从中国的实践来看,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发展十多年未能形成对基本养老金的良好补充。”蓝皮书中指出。

  根据蓝皮书所载:“第三支柱的个人税延养老金制度,无须企业参与和发起,政府直接对个人进行税收激励,潜在覆盖人群十分广泛,更加有助于完善我国养老金体系,减轻公共养老金财政负担。”

  此外,第三支柱还能增强国民养老保障能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完善养老金体系,还有利于国家金融结构优化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建立第三支柱,能够将国民养老需求从个人银行理财和股票投资中分离出来,通过专业资产管理结构参与资本市场获得合理收益,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根据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和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养老金融调查报告2017》所示,我国居民参与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的意愿相对较高。

  “将近八成(78.9%)的调查对象表示愿意参加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仅有21.1%的调查对象表示不愿意参加。”

  具体来说,从不同年龄人群来看,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参与意愿呈现出倒U型的趋势,中青年(30-49岁)人群较29岁及以下和50岁以上的人群的参与意愿更为强烈。

  从不同受教育程度来看,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参与意愿明显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从收入状况来看,不同收入人群参与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的意愿也呈现出倒U型的趋势,中高收入的人群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参与意愿明显高于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和高收入人群(月收入在15001元以上)。

  调查数据显示,九成以上(90.6%)的调查对象愿意为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缴费的额度在每月1000元以下,其中,68.4%的调查对象的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缴费意愿在500元以下,29.5%的调查对象每月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的缴费意愿在300元以下。仅有9.4%的调查对象愿意每月为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缴费1000元以上。

  结合国外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运作经验,蓝皮书建议指出,在第三支柱发展过程中,须充分结合我国国情,以账户为核心,并围绕账户建立、运作和领取三个阶段建立完善的制度架构,同时积极建设自动加入机制、账户支取应急机制、投资顾问体系,第二、第三支柱账户衔接机制等相关配套措施。

  此外,应该合理探索基本养老保险统账分离和个人账户融入第三支柱的可行措施,理顺并优化我国养老金体系结果结构,促进我国养老金体系可持续发展。

  蓝皮书课题组建议,要把握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制度设计的三大核心要素。

  第一,税收递延优惠是第三支柱发展根本动力。

  结合国际发展经验和我国实际,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必须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设计,税收递延机制的设计原则是领取阶段的税收负担应当低于缴费和投资阶段的税收优惠之和。

  同时,税收优惠用采取限额制而非比例制,建议我国个人税延养老金计划优惠额度上限为每月1000元为宜。

  此外,应考虑将第二、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打通,在领取阶段参考收入所得税机制以鼓励分期领取。

  第二,账户制是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基础制度理念。

  一方面,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应具有唯一性,可以考虑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为登记识别信息,每名参加者只能开设一个个人养老金账户,以此保证账户唯一性,便于通过一个账户核算税收优惠情况。

  另一方面,账户设立应该具有高度便利性和灵活性,银行、证券公司等都可以成为账户设立载体;

  此外,应设立账户底层信息平台,账户制的核心之一是实现交易积累和税收征收,可以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证登)作为第三支柱数据记录和交互的底层平台。

  第三,投资渠道多元化是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必由之路。

  一方面,将银行、基金、保险等多类养老金融产品纳入选择范围,为不同风险偏好的人群提供差异化的养老金融产品选择,从而促进个人效用最大化。

  另外,要建立产品准入制度,建议由第三支柱涉及的相关部门建立合格产品准入制度,凡是拟进入第三支柱养老金账户选择范围的产品,都应该经过评估方可纳入,参加者在该产品范围内自由选择。

  此外,应建立默认投资工具机制。选择如目标日期基金(TDF)、目标风险基金(TRF)等具有较为明显养老属性的配置型产品,建立默认投资产品池等。

来源:法治周末

编辑:黄舒婷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税务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