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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10年首修 与慈善法“对接”

来源:法治周末 编辑:杨桦 2017-03-01 10: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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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于2月24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这也意味着,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终于在10年后迎来了首次修正。

  据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1175亿元,到2016年,这一数字已攀升至28850亿元。

  “作为仅次于国内增值税收入的第二大税种,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正有着现实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不过,此次修法主要是为了与慈善法的衔接配合,并非广泛意义的“大修”,对于广大企业关注的税率调整问题并未涉及。

  与慈善法“无缝衔接”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次有关企业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修正案的核心内容。

  修正前的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对于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果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则无法再享受免扣优惠,需要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三年结转’的规定对企业来说是有重要意义的,也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刘剑文举例称,比如,某企业一年的公益捐赠额占到了年度利润总额的20%,那么依照新规,今年扣除12%的税额后,剩余的8%还可以转结到第二年,继续享受扣除优惠。以此类推。这样企业在进行捐赠特别是一些大额捐赠时就可以减少顾忌,能够加强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对此,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举了一个直观的例子,假设某企业年利润为1000万元,2016年公益捐赠了400万元,依照旧规,只允许总利12%的12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修改后,除了当年扣除的120万元外,剩余的捐赠金额则可以继续通过2017年和2018年申请各扣除120万元,2019年扣除40万元,最终将所捐的400万元全部扣除。这样按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来算,可以少交100万元的税。而修改前仅可扣除120万元的税,企业实际仅少交税30万元,修法后企业实际可少交税额70万元。

  事实上,“三年结转”的规定最先出现在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中,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刘剑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与慈善法做到“无缝衔接”,正是此次企业所得税法修正的最主要原因。通过修法来实现与慈善法对接,完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在贯彻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

  那么,慈善法实施后到企业所得税法修正前的这段时期企业捐赠支出如何计算?

  对此,张天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慈善法实施后企业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就可以开始享受三年结转扣除的优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发布可操作性的文件,细化具体内容。此外,为了更好地进行两法衔接,财政部还将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作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未涉及税率调整留一大遗憾

  对企业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修正能够给热衷公益的企业带来明显的利好,但对于此次修法,仍有不少企业表示“遗憾”,因为其中并没有涉及与所有企业都直接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特征就是企业有利润就纳税,没利润则不纳税,因此对于每一家公司来说,企业所得税都是极为关注的‘大头’。”贾伟是北京市大兴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合伙人,他所在的公司去年缴纳了近3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我们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因此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这已经算是适用最低的税率了。”贾伟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缴纳税率是25%,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税率分别为20%和15%。

  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尽管根据企业性质不同,要交的税种也不同,但在企业需要承担的10多种税负中,占比最大的就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进项销项可以抵扣不同,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效益越高,缴税越高,且完全要由资本来负担,因此在业内也被看作是对企业发展产生最重要影响的税种。

  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仅是企业的期盼,同时也是学界一直在探讨与呼吁的。

  “目前,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国际水平相比,确实属于相对偏高的。”刘剑文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呼吁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

  他指出,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法定税率从33%降为25%,这一税率基本与当时的国际水平持平。但该法实施已有10年,且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已发生变化,一方面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实行的是给企业减税放权的原则;另一方面,当前世界范围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趋势也使得调整企业所得税显得尤为必要。

  美国提出要将美国企业所得税率由当前的35%降至15%;英国正式批准至2020年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至17%。在刘剑文看来,如果国外多数国家都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会对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企业投资发展虽然要考虑到市场、政策等多重因素,但税负也极其重要且有着更为直观的体现,有可能会促使一些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

  事实上,为了逐步降低企业负担,政府也在推出大规模减税降费的举措,比如,去年5月推出的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全年减税规模超过5000亿元;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去年年底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部署2017年工作时也提出要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

  “我国的税制改革是要求在内部税制整体维持平衡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总体税负,采取‘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这也给了企业所得税降低调整的空间。”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税制改革既要做“加法”,也要做“减法”,像开征环保税以及未来可能要征收的房产税等都是在做“加法”,营改增做了“减法”,作为目前国内第二大税种的企业所得税也应该要相应降低。

  对于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空间,刘剑文等专家建议可考虑将税率从当前的25%降至22%左右,同时还可继续对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税收优惠政策。

  为企业减负需统一调整改革

  此次修正没有涉及税率调整虽然令不少业内专家感到遗憾,但他们也表示在意料之中。

  施正文指出,降低企业所得税为企业减负,并非单纯下调税率就可以,而是需要进行统一的调整改革。

  比如,除了税率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基偏大也是业内讨论的内容之一。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际操作中,税前扣除的项目相对有限。

  对此,施正文建议,适当增加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可以缩小税基,同样可以达到为企业减负的目的。

  未来企业所得税调整还必须考虑的一大问题就是如何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这也确实是当前众多企业“抱怨”的一个问题。贾伟向记者直言,作为企业负责人,当前除了企业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外,作为个人最终得到的收入,也还要再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当前我国的征税模式没有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进行一体化考虑,这确实会造成重复征税的情况出现。”施正文坦言,企业一年的利润先要缴纳所得税,之后经营者、股东的分红还要再次缴纳个税,这会造成实际税负比名义税负更大,加重企业负担。

  对此,施正文建议,可以效仿其他国家股息扣除等制度,比如,将股息等从公司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对其只征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的出现。

  刘剑文则认为,两者一体化的问题仍需细致地研究与探讨,比如,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再分给股东等,是否应在缴纳时适用低税率,具体采取何种方式还需研究。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未来可能会进行下调,但由于修改涉及细节问题众多,改革可能尚需时日,同时也要依然严格以税收法定原则来引领税制改革。”刘剑文说。

来源:法治周末

编辑:杨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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