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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联合发文支持企业专职消防队 经费税前扣除

来源:新华社 作者:王茜、丁小溪 编辑:胡芙 2016-12-16 09: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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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记者王茜、丁小溪

  “4·6”福建古雷芳烃爆燃、“8·12”天津港火灾爆炸、今年“4·22”江苏德桥爆炸火灾……

  这些易燃易爆企业发生火灾事故时,如果能够得到及时处置,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也许……但及时准确的初期处置,离不开熟悉企业情况的专业灭火救援队伍。

  为了增强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灭火救援战斗力,最近公安部等1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规范建设管理,落实综合保障措施。

  萎缩的队伍

  企业专职消防队现状如何?战斗力如何?且看一组数据,1992年全国各类企业专职消防队达11万余人,人员、装备全面超过公安消防队伍,处于鼎盛时期。而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员7万人,除了石化、民航等行业系统外,其他领域专职消防队伍规模、灭火救援战斗力都处于下降状态。

  而这种萎缩的原因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生存压力加大,一些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认为专职消防队是“企业办社会、政企职责不分”,是“只投入、不产出”的包袱和累赘,重视不足,投入不够。

  公安消防部门有关人员指出,影响企业专职消防队发展的主要问题是一些企业领导未厘清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边界,片面认为“企业是纳税人,消防安全是公共服务,应当由政府提供”。同时,现行消防法对建队范围“大型”“重要”“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等界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消防法对未依法建队的企业也没有相应罚则,企业违法零成本。

  有关人士还表示,目前企业消防队保障机制不健全。从事高危险工作,却未能享受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提前退休等待遇,收入明显偏低,未将职业资格作为入职门槛,导致综合素质整体偏低。很多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将专职消防队员确定为劳务派遣用工,影响队伍稳定。

  企业消防队“多赢”的主力军

  “化工企业火灾,岗位员工一个灭火器能解决的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就需要企业专职消防队几台消防车、几吨泡沫,企业专职消防队如果再处置不好,公安消防队可能就要几十台、上百台消防车,几十吨甚至上百吨泡沫。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环境污染都将呈几何级数扩大。所以,企业把握着火灾处置的先机。”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罗永强一语道破天机。

  大庆油田消防支队支队长郑志汉认为,企业专职消防队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没事等着灭火。“我们也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平时在企业内部开展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作业监护、熟悉演练,对企业的每个车间、每个岗位、每个装置、每条管线都了然于心,发生物料泄漏、火灾爆炸时,关哪个阀、断哪个料,我们最清楚,这是公安消防队不能替代的。”郑志汉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教授蒋大兴认为:“高危险的大型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提高灾害处置能力,这不是企业办社会,而是企业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的回归。”

  高危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不是计划经济产物,更不是中国独有,而是国际惯例。全球最大化工企业巴斯夫在世界各地共有30支专职消防队,仅德国路德维希港总部的消防队就有3个消防站、170多名应急救援人员。

  制度创新助力发展

  面对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消防队的灭火救援能力亟需提高,鉴于此,公安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监总局、保监会、总工会等13个部门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行业、系统有关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和站舍等设施。

  意见明确,大型企业是指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型企业上限的企业;距离较远是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到达该企业的时间超过5分钟。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企业购置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鼓励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厘定原则,下调建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火灾保险费率,让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尝到“甜头”,对不依法建队的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予以惩戒。

  针对企业消防队的保障机制不健全,意见提出,企业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不应采取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环境高温、浓烟、有毒、噪音、高空、地下的特点,参照本单位高危或特殊工种岗位,切实提高工资、津贴,落实相关待遇。

  专职消防队员因工伤残或死亡,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民政部门申报。

来源:新华社

作者:王茜、丁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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