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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南: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华南 编辑:胡芙 2016-06-27 15: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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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等鼓励政策,充分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性。本人从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涉税案件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改进的建议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普遍偏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的新型经济组织。税收上主要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税收征管明显处于放松的状态,给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意间提供了税收违法的机会。过去以农产品买卖流转为主的大商户一般都是经济能人,现在摇身一变有的成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却依然做着非免税农产品的生意,并借故同样享受着免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购销明细账登记不全征免难以界定。税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购进和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没有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就有可能将非本社成员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且税务机关很难认定是否能享受免税政策。
  
  三、应税货物或服务按免税收入入账。应税货物或服务与免税货物或服务本应分开核算和计税,但普遍采取将免税农产品与其它应税商品不分开核算或者将其它应税商品以免税农产品的名义入账,销售时全部开具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偷税的普遍形式。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把握不严。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也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因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销售免税农产品,当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税务机关没有提示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对免税农产品以外的其它非应税商品依然按3%的征收率征税,比按规定17%税率将少征14%。
  
  五、收入核算混乱企业所得税漏洞大。税法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免税产品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部分免税产品却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免税商品则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收入应按产品明细分类核算销售收入,由于财务管理难健全,销售收入核算混乱,很可能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计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
  
  六、购销双方配合是偷税的主要特点。按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超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销售对象。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虚开或多开免税农产品发票给购进方,购进方可直接抵扣或多抵扣13%进项税,购进方再返回部分利益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以外的应税商品,以免税农产品发票开给购进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偷税达17%,也给购进方虚抵进项税13%。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一、财务核算和政策宣传是基础。近年来,农民专业合
  
  作社工商注册数量猛增,成为数量最多的行业之一,其中还有不少假冒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职的会计多,有的甚至没有会计,财务核算极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性强,经营者纳税相对意识比较淡,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宣传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宣传依法纳税义务和税收违法责任条款,是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务机关特别是税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
  
  二、联合打击和重点突破是重点。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与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同涉税违法,只要发现一方涉税违法线索,就要对有关购销双方实施联动查处,特别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联系紧密的超市和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企业要纳入防控重点对象,发票的管理也是重点要规范的环节。
  
  三、纳税服务和勤征细管是关键。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服务“三农”的重要举措,是国家鼓励的新兴行业。税务机关应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要求配备正规会计,辅导财务按规定核算,特别是对购销业务进行分类明细核算,正确区别免税与应税收入、本社成员业务与非本社成员业务,准确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税务人员要经常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场巡查了解和辅导,建立和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风险管理规范等是加强税收管理的关键。
  
  四、从严查处和责任追究是保障。在做好税法宣传、纳税服务和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对故意弄虚作假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税收的,发现一户,严查一户,规范教育一批;对税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华南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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