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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南:浅谈实现国地税联合稽查的相关问题和主要措施不力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华南 编辑:胡芙 2016-03-03 15: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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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2017年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可以预见国地税联合稽查将成为新常态。本文就如何实现国地税联合稽查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浅探讨。
  
  一、过去实行独立稽查存在的主要弊端
  
  (一)各自独立执法,实际有失公正。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两套稽查局都成为独立执法的主体,分别对各自主管的税种进户稽查并且几乎互不干涉,特别是两个稽查管理系统也相互独立,没有稽查信息共享平台,导致纳税人同一涉税违法行为国地税定性和处罚存在较大差异,或关联税基的查处也因国地税一方稽查的缺失存在“顾此失彼”的时候,特别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环节存在更多不规范的地方等,必然导致税收执法公正的情形。
  
  (二)分别进户检查,社会资源浪费。基层国地税稽查局各自独立执法,共同执行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决定是否稽查是接受主管税务机关领导不受对方约束,对共管户自主决定实施稽查行为,各查各的税,纳税人接待重复多次的税务稽查,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加倍负担,同时也增加了稽查办案成本,宏观上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分散稽查力量,降低打击力度。由于国地税对共管户实施稽查的时间先后不同、处理的角度不同和是否实施稽查的意见也不一样,加上都要是各自独立稽查,各自独立处理,势必造成被稽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偷、逃、骗税的金额不能合并确定、是否接受过几次涉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难以确认、对违法税收金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更难计算清楚,而刑法规定的税金、处罚次数、违法占比都是由国地税的合计数决定的,给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司法判决都带来难度,明显降低了税务稽查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中的打击力度。
  
  二、当前推行联合稽查具有的重大意义
  
  (一)统一执法标准,维护税法尊严。国地税联合稽查对共管户可实现国地税各税种一次性全查、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标准基本可以接近规范一致、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司法审判更加合法准确。可遏制因一方稽查缺位导致的隐形税源流失,防范同一违法行为国地税定性和处罚不一致导致征纳关系亲疏有别甚至产生腐败等风险。联合稽查税种查全,违法行为查透,在定性、处罚、移送重要环节将更加精准,共同办案相互监督得以强化,有效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增强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提升税法的执行力和威慑力,维护税法的尊严,也充分体现“法治、节约、服务、和谐”的原则。
  
  (二)提高稽查质效,降低征纳成本。联合稽查实行同时进户、各税统查、共同取证、信息共享,整合了国地税双方稽查资源,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的同时减少了被查企业财务部门配合税务稽查的一些重复低效劳动,释放了劳动生产力,真正使纳税人少跑腿、少费时、少花费,稽查成本和纳税成本均可大幅降低。
  
  (三)形成稽查合力,重振稽查威力。通过联合稽查,将国地税稽查队伍精英力量和机构分设后各自稽查局摸索出来的优势经验,充分融合,互补配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遏制和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如在联合稽查时对发现对方税种的涉税和涉票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证据可以及时传达给对方,在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中可以集思广益,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知识互补,集中查处,重点突破,让税收违法者无藏身之地。
  
  三、全面实现联合稽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边试点边完善,专门班子落实。2017年实现国地税联合稽查时间紧、任务重,2016年上半年总局要求试点的省份应由省级国地税局尽早出台试点联合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2016年下半年试行的省份也要从现在起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联合稽查的小范围试行,边试点边完善,各地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国地税联合稽查的试点工作,及时汇总联合稽查在组织、人员、程序、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并层层上报,争取年底前总局能出台全国统一的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规范办法。
  
  (二)制定规章规范,统一全国标准。国地税机构分设后,总局多次强调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协作,因没有规范统一的行政规章,联合稽查缺乏制度保障,尚处在联合稽查的初级摸索阶段,当前国地税还是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因管理方式、工作重点、地方干预等多方的原因,基层国地税双方要实现联合稽查自然会碰到许多矛盾和困难,解决的办法就是由总局制定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或《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规程》,将联合稽查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和联合稽查在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四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作出统一规定,便于基层规范操作执行。
  
  (三)相关措施配套,全力服务改革。在总局对联合稽查以规章确定后,各地还要有相应的执行措施。关于组织机构的问题,因共管户除企业所得税大税种外,重点税种基本上为国税征管,建议联合稽查可以国税稽查局为主牵头,地税可以提出主动稽查的建议,双方互相配合;如同级国地税难以协调的情况下,可以双方上级主管稽查局负责协调监管解决;在国地税稽查系统还不能实现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将年、季、月稽查计划定期交换意见,共同确定联合稽查共管户;对专项稽查、重大案件稽查、重点税源户稽查、举报案件稽查可以临时通知对方寻求配合稽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国地税合署办公或部分合署办公的方式提高联合稽查的协作效果,通过相关配套措施的实行,最终顺利实现国地税联合稽查,圆满完成本轮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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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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