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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工资2800元 个税交了400 你咋看?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刘娜 2015-07-30 08: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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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子
  
  “一名公司实习生,月收入2800元,却要交个税400元。这是为什么?个税起征点不是调到3500元了吗?”近日,一则关于“实习收入应交税”的消息在网上热传,这让不少即将暑假做兼职、实习的学生十分困惑。那么关于实习生收入到底如何纳税呢?至于实习生个税是否合理,是否合法不合理,此类问题有专家们谈论,此文主要从税法角度去做个浅显的认识。
  
  二:涉及实习生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107号发布日期:2006-11-01有效性: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7〕42号发布日期:2007-04-10有效性:全文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发布日期:2012-04-24有效性: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二、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关于15号文,是否明示企业支付实习生费用时,不得直接“自制工资单”入账?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税?还是说企业需要和实习生签订合同或协议,才能自制工资单,按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税?还是说15号是对所得税的一个规定,有营业税纳税义务还是需要代开发票的?还是说企业企业按照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个税,还是按照劳务代扣个税都行,只要代扣个税就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说税局来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自制工资单,按工资薪金个税扣除,不符合的就算你企业按劳务报酬所得扣个税,但是根据税局以票控税,你木有发票,木有去代开劳务发票还是不让税前扣除?还是......
  
  解读不是很清楚了吗,你怎么还这么啰嗦一大堆问题。但请看看15号文发布后,各地税局网站答疑也许明白我这么多问题了。
  
  三:各地税局答疑:(选取总局2012年第15号发布后,各地税的答疑)
  
  3.1实习工资直接可作为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雇佣实习生的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发布日期:2013-02-18发布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实际支付给实习生的支出可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我公司为大型零售企业,经常会招用校园学生前来商场实习,我们与学生有签订实习协议,实习生的日常管理视同我公司正式员工,享受同样的待遇。请问我公司每月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是应该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是什么?请指导。(发布日期:2012-12-13发布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贵公司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按正式员工管理、享受同样待遇,发放给实习生的工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3.2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实习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
  
  发布日期:2012-05-24发布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答: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应当根据企业与实习生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实习方式判断适用的所得项目。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同实习生签订合同。只要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合同期间受雇者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单位为实习生支付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3需要代开劳务发票
  
  我想咨询一下。我单位现在目前雇佣了一批在校的大学生来我单位干活,和他们学校也签订了实习协议,因为时间聘用为3个月,我想咨询一下。我单位给他们发放工资,以及出差各项费用怎么处理。还是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呢?谢谢。其他需要什么资料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吗?
  
  发布日期:2012-06-27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发放工资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出差各项费用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3.4且看青岛地税对此问题的答复(2011-2012)
  
  1、实习生因为无法交社保,其工资直接入账还是需代开劳务发票?
  
  发布日期:2011-01-14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实习生的工资需要到地税征收厅代开劳务发票,方可入账。
  
  2.请问实习生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是按8.55%的综合税率缴纳吗?谢谢!
  
  发布日期:2011-04-27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实习生的实习工资属于与任职、受雇无关的收入,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您好!如果企业未与学校签订三年以上实习合作协议,只单方面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期限一般为2-5个月,公司不为实习生缴纳社保、公积金,只按协议每月发放劳动报酬。这样,企业在代扣实习生个人所得税时,是按3500元工资标准扣税,还是按劳务税金20%扣税呢?此报酬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常感谢
  
  发布日期:2012-08-29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4、企业支付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是否需要开据劳务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2-12-13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签订劳动协议或合同,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
  
  注:以上答疑,检索出来,主要是分析在15号公告,以及公告解读出来之后。应该说各地应该对此会有比较统一的认识。毕竟总局又是公告又是解读的,肯定是大方向更加清楚了才对,可是看看各地答疑似乎一片乱战。各地是根据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论,还是根据政策是政策,还是自己根据实际因地制宜的来执行呢?还是根本就没看懂15号文?还是。。。虽然我们知道答疑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和作用,充其量不过是一个路人甲的角色,回答错了路人甲没有责任。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呢?
  
  (备注:答疑仅供问题分析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四: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的区分
  
  关于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的区分,税法层面未有明确的文件做规定,因此只能从相关文件中查找,并引用其文件精神和实质含义拿来分析。当然还可以从其他法律法规中找寻对此的规定,比如是否签署劳动合同,或者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1.区别: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89号发布日期:1994-03-31有效性:条款失效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如何区分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
  
  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1990.06.12国税函发[1990]609号)
  
  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
  
  3.其他(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等)--见具体法律法规
  
  五:争议问题辨析:
  
  关于人民日报微博消息,其实习生,肯定不能是实习期的实习收入,因为如大学生毕业后的实习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必须签订合同。只有签订合同才能确定实习期多长。此类实习期的实习收入肯定是工资薪金,本文主要讨论如寒暑假等实习收入个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此规定是否意谓着这些劳务用工企业无须接受劳务用工人员的发票,可以直接按照工资发放的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呢?是否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代扣个税后,就能税前列支?如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税上是否需要发票,是否需要代开劳务发票?
  
  1.观点一
  
  公告中有关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用工仅适用企业所得税,此规定也并没有否认个人提供劳务行为的存在,因此不会改变劳务用工个人独立劳务营业税及其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规定。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劳务工提供的是营业税应税劳务,劳务工个人利用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属于提供“服务业”营业税应税行为,理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19条),此外,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20条),因此作为劳务用工企业应以税务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并扣除。
  
  2.观点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也就是实习生视同企业员工,所以制作工资单就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也不需要什么代开劳务发票,你见过企业自己员工拿工资需要发票的。那么至于一些人说,如果此处放开,给企业筹划空间,也是税收漏洞,需要将本是营业税/增值税劳务,按照此次处理为实习生,季节工,临时工。然后就此不需要缴纳流转税,还能增加其他扣除基数。那还税务局征管的事情,不能就此硬性规定实习生需要代开发票。
  
  观点三:
  
  如果看新疆的答疑,需要代开劳务发票。那么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那么根据人民日报微博消息,一名实习生月实习收入2800,营业税及附加约5.6%,也就是2800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56.8,个税400.也就差不多缴纳556.8元税费。有的企业说我如果代扣20%劳务报酬所得个税了,税局应该让我税前扣除,不能非要认可发票,我也能提供其他证明资料。企业为什么不想去代开发票,因为实务中如果税局真只认可发票,企业不得不去代开,那么肯定是企业自己承担税费。
  
  观点四:你怎么看?
  
  一个实习生的个税,两种可能的计税项目。一个15号公告,征纳两方不同的理解。实习生个税这点事,你怎么看?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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