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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新:国税部门如何加强小型发电企业税收征管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李立新 编辑:刘娜 2015-04-10 11: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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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牌县是一个集森林、水能、旅游三大资源于一身的资源大县。森林资源得天独厚,覆盖率达80%。水能资源开发潜力巨大,境内水系发达,河流纵横,落差大,全县可开发水能34.2万千瓦。目前,全县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电站共有26户,已建电站装机容量13.36万千瓦,2013年发电量共3.32亿度,实现电力销售收入1.43亿元,应纳增值税833.73万元。2014发电量3.98亿度,实现电力销售收入1.58亿元,应纳增值税911.15万元。如何加强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的税收管理,成了当前基层国税部门税收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一、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对当地税收影响分析
  
  从2014年7月1日起,对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由6%下调至3%。对小型水力发电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企业发展,现行政策对我县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了巨大影响。小型水力发电企业销售电力时,没有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是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的。电力公司从小型水力发电企业购买电力后,再对外销售是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的,这样造成了增值税在水力发电企业和电力销售企业之间的不公平征收。从2013年起,湖南国网所属电力公司缴纳增值税是按当地销售收入占全省的比例来计算,也就是依据用电量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永州是水力发电量较大的地区,但却属于省内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用电量远远比不上长、株、潭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目前实行的税收政策导致水力发电企业所在地的税收减少,而用电量大的销售电力企业所在的税收却因此而增加。因此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的征收率下调后将形成税收上的“马太效应”,即越是落后的地方,税收越被剥夺,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反而税收越集中。
  
  二、当前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配合不足。当前国税、电力、水务、国土、工商及地税等单位尚未建立部门协调联管机制,部门之间信息未共享,国税部门难以对在建电站的应税材料、工程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造成电站施工方购进的砂石等原材料税款流失;难以对已运营电站各项基础指标及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有效掌控,无法为电站的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提供第三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参考。
  
  (二)征管难度较大。由于小水电站基本是个人合伙投资开发,受个人利益驱使,投资主体纳税意识不强,主观上存在偷、逃税行为。且多数水电站的真正投资主体中存在行政、企事业单位领导或公务员参股行为,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给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带来一定压力和困难。同时,电站建成投产后,一般仅雇佣几名工人留守发电,有时需要企业及时提供资料时,往往找不到负责人,给国税部门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税源监管乏力。由于大多水电站坐落于山谷沟壑之中,偏远分散,道路崎岖难行,而农村税收管理员的其他征管任务本身就比较繁杂,税收管理员因心存畏难情绪,没花更多精力对小水电站经常下户巡查,致使对所辖小水电企业的投资总额、装机容量、发供电量、销售收入、资金来往等情况掌握不清楚,税源监控相对乏力。同时,由于小水电企业自身存在账证不全,会计核算混乱不真实等现象,造成税务部门对小水电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调查分析非常困难,难以对其开展深入细致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刚性执法程度还不够强。
  
  (四)征管办法欠全。由于电力产品的特殊性,目前我局通过委托电力公司代扣小水电税款,此办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但仍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由于电力产品具有无形性及丰枯水季节计价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税务部门对电力公司与小水电企业代扣代缴结算的真实性无法有效掌控,小水电企业是否存在偷逃税行为难以发现。同时,对于小水电企业的自用电、直供电及“发电和冶炼合一”的企业,税收也无法通过委托代扣得到控管。此外,由于小水电企业每月发电量不多,销售额较小,电力公司与小水电企业往往不按月结算电量,致使小水电企业当月应缴税款不能按时申报入库,并使企业无形中逃避了因未按时申报而需加收的滞纳金。
  
  三、强化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部门合作。为提高小水电行业税收征管合力,国税部门应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对小水电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并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水务、电力、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定期互通制度,强化涉税数据交换,随时掌握税源变化信息,形成一个党政重视、部门联动的协税护税网络,为抓好小水电行业税收征管奠定良好基础。
  
  (二)强化委托代征。进一步完善委托代扣办法,与电力公司建立协调互动机制,要求电力公司按月与小水电企业就其销售电量进行结算,并出具电量结算单,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按月据实对其应缴税款进行申报,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加强对代征代缴的检查管理工作,每月终国税部门及时派人到电力公司调取各小水电站的电费结算清单,实行发电和供电数据“两项比对”,详细了解小水电企业的代扣税款情况,对有异常的应及时掌握情况,确保代征代缴制度落实到位,实现源泉控管。
  
  (三)强化税源监管。首先落实管户责任,通过出台小水电税收管理考核办法,对税收管理员的小水电征管情况单独实施考核,促使每位税收管理员加强工作责任心,深入小水电企业了解生产、销售等情况,并分乡镇、分电站建立起完整的小水电企业台账档案资料,确保税源动态监控到位。其次,深化评估稽查工作,对全县小水电企业要科学设置行业税负预警值,运用科学手段,按月对其进行横向对比调查,合理确定评估对象,对其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查补漏报漏征税款,对发现问题已达到移送稽查标准的小水电企业要及时进行移送查处,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再次,强化各税种薄弱环节管理。对于财务账证不健全或无账可查的小水电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通过行业评估对企业的投资成本、生产费用、利润水平进行测算评估,确定符合实际的合理化指标,并严格按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到位;对自产自销以及直接销售给电站所在地居民的电力产品,账务确实健全的,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账务不健全的,应根据其电站装机容量和全年预计发电时间计算发电量,比照当地平均电价计算销售收入,按征收率直接征收到位。
  
  (四)强化纳税服务。经常对小水电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开展纳税辅导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并传授办税技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企业的经济核算能力。对财务核算混乱,不据实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小水电企业,要严格按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安排人员专门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要求其认真做好成本、费用、收益等核算,督促小水电站建立健全财务账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作者系双牌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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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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