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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将如何助小微企业爬坡过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春雷 编辑:刘娜 2015-03-19 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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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成推动中国经济继续前行的“双引擎”之一。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如何激发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热情,为它们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本期财税理论专刊刊发专家学者们的建言献策,以及部分省、市税务机关根据调研报告作出的分析。
  
  ○无论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一般都大大高于工信部门的标准,导致大部分小微企业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我国小微企业大多处于产业环节的消费终端,如批发业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微企业占比近50%。在靠近消费终端环节实施优惠,更利于小微企业获益。
  
  ○小微企业创业期的盈利状况往往不尽如人意。因此,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后激励效应有限,间接式的事前激励可能会更容易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
  
  近年来,政府出台完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笔者认为,下一步应进一步提高优惠政策的精准度,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助力小微企业爬坡过坎。
  
  精准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发力,在提高政策的精准度方面还有文章可做。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划分标准,截至2013年底,全国小型微型企业1169.87万户;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共计5606.16万户。而201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户数仅为246万户;享受减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的小微企业约2200万户。形成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除了部分小微企业处于亏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外,主要是不同部门认定小微企业的标准不同。
  
  目前,我国习惯将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统称为小微企业,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按照工信部文件标准确定的。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是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工业企业和其他行业两类分别确定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除了小型微利企业外,还有一类是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依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将商业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分别规定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下,而“营改增”试点办法确定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比较后可以看到,无论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一般都大大高于工信部门的标准,导致大部分小微企业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笔者认为,对小微企业作出明晰界定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前提。为扩大减税优惠覆盖面,提高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精准度,建议调整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门划分的小微企业标准作为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以消除两者的差异,避免政出多门。同时,可以研究实施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鉴于原小规模纳税人与“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行业之间认定标准差异巨大,有失公平,可以考虑不分行业、统一实行“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认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此外,我国小微企业大多处于产业环节的消费终端。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小型微型企业占比仅为18.49%,批发业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占比则近50%。应该在靠近消费终端的环节对小微企业实施免税,这样不会导致税款的大量减少,不仅可以使小微企业获益,而且可以使消费者受益,有利于扩大消费。
  
  精准到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目前,有观点认为我国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够。这不能一概而论。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方面,从国际比较来看,OECD的报告显示,在OECD的34个成员国中,29个国家设有增值税起征点,其标准平均为年销售额3.9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24万元。2014年10月1日起,我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当于将年销售额提高到36万元。这一标准明显高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
  
  在所得税优惠方面,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为20%,仅略低于25%的基本税率,而俄罗斯、爱尔兰、波兰和埃及等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都低于或等于20%。可见,我国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相对较小。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015年~2017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小微企业处于优惠缺乏、实际税率偏高的不利局面。鉴于此,为进一步加大所得税政策优惠力度,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适用税率,将目前的20%的优惠税率降为15%或10%;同时,需要平衡法人小微企业和非法人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以利于实现税负公平。
  
  精准到创业期小微企业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打出了一套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组合拳。
  
  实际运行情况表明,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效的。据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报告显示,社会群体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满意”和“基本满意”的为91.9%,对有关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达到92%。
  
  为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下一步需要考虑的举措,必须结合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减税政策。从国际经验看,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在于其创业期的积累与经营,但创业期的盈利状况往往不尽如人意,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后激励效应有限,间接式的事前激励反而更容易发挥税收政策激励效果。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和国际经济下行,小微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国家工商总局调查报告显示,仅有12%的小微企业在近几年营业额快速或高速增长(增长率30%以上),其余大多数企业经营发展缓慢。为适当降低小微企业特别是创业初期的经营负担,可以对开业前两年的小微企业给予“两免三减半”的定期税收减免优惠。
  
  此外,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要在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简政放权,要防止变相增加小微企业负担,特别是防止出现税减下来,费反而提高的情况。
  
  作者: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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