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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起征点高低不是税负公平的关键

来源:中税网 作者:李会 编辑:胡芙 2014-09-04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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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个税起征点3500元的标准已经实施满3周年。这个标准是否需要调整再次引起广泛讨论。
  
  首先引爆这个话题的是宗庆后。近日,杭州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宗庆后在亚布力企业家论坛上发言,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一万元。
  
  从直观感觉上来说,起征点是最敏感的,因此,这个话题才屡屡成为社会热点。但是从根本上,也就是税负公平的角度来看,起征点并不是最关键的。
  
  1980年,我国个税起征点确定为800元,此后经历了三次调整,分别是2005年提高至1600元,2007年提高至2000元,和2011年提高至现行的3500元。
  
  据国家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个税完成2136.73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收入1308.05亿元;2012年个税总收入为5820亿元,而工薪所得税3577亿元;去年个税总收入6531亿元,工薪所得税4092亿元;今年前三月工薪税占整个个税比重还是如此,即工薪阶层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仁不让的主力,约占6成左右的比重。
  
  工薪阶层的基本收入来源仅限于工资收入,而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则以财产性收入为主,例如物业的出租、投资回报等,但因为我国税收体系的不完善,这些税目多被遗漏。例如房产税、遗产税等至今都是空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个人所得税变成了“劫富济贫”的税种。
  
  要保证税负公平,最根本的就是完善税收体系。此外,在个税改革方面,也不能仅仅止步于起征点的提高。
  
  统一个税起征点,最大的作用在于保证征税效率,但这种统一起征点、统一税率、看似公平的征税方式,其实蕴含着很大的不公平。
  
  就每个纳税人而言,家庭负担轻重有别、是否有未成年子女情况不一、地区差异明显,一刀切的做法虽简单易行,但相当于对收入相同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适用相同的税率,实际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其税收立法的完备性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相比较而言,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为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方式。同样的个人收入,若采用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区间不相同,税率也不相同。比如,同样是10万美元的个人所得,按单身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8%,按已婚联合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5%。美国的这个税率制度充分考虑了婚姻和家庭负担等因素,更加体现了量能纳税原则。
  
  就我国而言,综合多种因素设置个税税率尤其必要,因为我国是一个大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许多纳税人不但要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甚至还会负担兄弟姐妹的部分生活费用,因此,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会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其真实纳税能力。
  
  除了考虑公平,在征税的设置上还要注重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例如为鼓励慈善,可以考虑把个人的慈善捐助作为纳税扣除项目或者税收抵免项目;为鼓励消费或者支持某个产业发展,可以考虑把特定项目的家庭支出作为纳税扣除项目等。
  
  个人所得税不仅仅意味着我们每个月的工资多剩两百还是少剩两百的问题,而是要从根本上调节社会分配,控制并进而缩减贫富差距,以使个税切实起到再分配的效果。因此,关于这个话题,我们绝不应仅仅讨论起征点问题。

来源:中税网

作者: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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