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设立决策的税收筹划
某研究所为使剩余资金充分发挥效能,实现收益最大化,有意向投资设立一家下属公司,希望公司设立后能使单位获得更大的收益水平,同时税负最轻,这就需要对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决策。
如果决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将面临成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决策的选择。对企业的税收有直接的影响。从法律地位上讲,子公司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根本区别所在。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是一种法律上财产权益关系,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子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包括独立纳税的义务。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总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设立只须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即可,因此,分公司一般不独立履行纳税义务,而将全部的经营成果都汇总到总公司一并纳税。
一家盈利情况较好的企业,拟投资设立一新公司,预计这家新公司未来3年均会出现经营亏损,经过税收筹划,企业应做出以非法人身份投资设立分公司的管理决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可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如果当无税收优惠的企业投资设立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机构时,适合设立子公司,以使子公司在独立纳税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除税收因素外,企业在决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时,也要考虑分公司与子公司在其他诸多方面存在的差异:如分公司无独立经营权与决策权,而子公司有独立经营与决策权;分公司不能独立签署合同,子公司能签署合同;分公司设立程序简单,费用低,子公司设立程序复杂,费用高等,以此进行综合的判断。
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
通过会计核算也能进行税收策划,必须“未雨绸缪”。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和特点,设计企业的全部业务和经营活动,通过会计核算结果的变化,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会计核算是整个税收筹划方案的起点和终点。
合同文本设计是企业“分别核算”的基础环节,财务核算是企业“分别核算”的核心环节。如果两项业务分别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两份不同业务合同。如果两项业务合并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一份单一业务合同。
例如:某研究所于2012年将以前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现已注销)的办公大楼出租,由于配套设施齐全,并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全年租金收入达到2000万元(租金中含水电费250万元,网络宽带年租费10万元,物业管理费300万元)。房屋租赁相关收入合并收取如下: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100×(7%+3%)=10(万元);应纳房产税=2000×12%=240(万元);合计=100+10+240=350(万元)。
租金中含水电费250万元,网络宽带年租费10万元,物业管理费300万元,这与公司实际支付给相关部门的水电费、宽带费,以及给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基本持平,没有盈利,所以原来把承租方应负担的水电费和宽带费并入房租收取,加大了税基。另外,实际归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物业公司取得该收入后,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不缴纳房产税,对该公司来说这是一笔重复征税。
如果通过税收筹划,将上述事项从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签合同,特别是管理费应使用物业公司的合同;而水电费和宽带费则按承租人所耗水电的实际数量和规定的价格标准结算,代收代缴,没有增值,不用纳税。那么应纳税额就发生如下变化:应纳营业税=(2000-250-10-300)×5%=7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72×(7%+3%)=7.20(万元);应纳房产税=(2000-250-10-300)×12%=172.8(万元);合计税额=72+7.2+172.8=252(万元)。由此可见,筹划后每年应纳的房产税税额比原来少67.2万元(240-172.8),加上减少的流转税,全年总节税98万元(350-252)。
税收筹划结论如下:
(1)筹划中应注意不属于自己实际收入的代收项目,不要发生无意义的代收款项,若这部分收入计入租金,则会虚增税基。
(2)房产税和营业税的税基是租金收入全额,不允许扣除纳税人因出租房产而实际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企业向客户收取的收入中本身包含着一部分应支付给第三者的费用时,可以由承租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相关费用,通过费用转移给承租人负担并降低租金的方式,在承租人整体负担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出租人税基节约税负。所以,不要签订“一揽子”合同,造成税负加重。
(3)另外,该研究所还计划将以前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现已注销)的闲置的厂房和设备计划一并出租,签订租赁合同时,若合并签订,则全部租金一起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若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则设备的相应租金只缴纳5%的营业税,而不缴纳12%的房产税。
三、职工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所有企业都将承担着为发放职工工资薪酬,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研究所也不例外,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帮助本单位职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实现职工获得的劳动报酬最大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小化,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
(一)单位职工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策略
1.在劳动合同中突出福利待遇,间接增收的税收筹划
支付工资、薪酬的单位为员工确定适当的而不是较高的名义工资,然后以税法允许的各种福利补贴的方式保证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而且不直接将各种补贴款发放给纳税人,而是由企业支付、纳税人享受福利待遇。如:由单位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免费(或成本价)提供用餐、为职工报销教育培训费、免费为职工提供体检等医疗福利等等。通过以上为职工支付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个人在实际收入水平为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名义工资和实际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
2.工资、奖金所得合法递延实现,可以防止税率的爬升,以降低税负
在税基总量不变、适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工资、奖金所得合法递延实现,可以防止税率的爬升,以降低税负。
例如:当年终奖为18000元时,适用税率为3%(18000/12=1500),应纳个人所得税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当年终奖变为18001元时,适用税率为10%(18001/12>1500),应缴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收入16305.90元。即年终奖增加1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了1154.10元。
再如:某职工年终奖54000元,月平均奖金54000/12=4500元,应纳个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
如果其年终奖55000元,则55000/12=4583.33元,应纳个税=55000×20%-555=10445元,税后收入为550000-10445=44555元。
这样,多发奖金1000元(55000-54000),实际收入反而少了4150(48705-44555)元。由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如果全年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数值靠近不同税率的临界点,会出现获得奖金多反而收入少的情况。
(二)造成如上状况的原因
1.从年终奖的计税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税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
2.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除了税负重以外,第二个缺陷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
如果年终奖恰好为1500×12=18000,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超过18000元发放奖金,就会适用10%税率。
假设用A表示企业超过18000元发放年终奖时个人税后收入与发放18000元年终奖时税后收入相等的奖金额,则A-(A×10%-105)=17460元,解得A=19516.67元。即当员工的年终奖在18000元至19516.67元之间时,超过18000元的部分不应以年终奖金的形式发放,而是采取转入工资、报销发票等方式发放。
四、结论
税收筹划需要站在企业整体的立场,合理利用不同业务所对应的税收情况,吃透税收政策,进行整体的合理筹划,以最大化提升企业的价值。但税收筹划也需要避免不当的事项,如偷税、漏税等,如此将失去税收筹划的原本意义,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
来源:中税网
编辑:见习编辑:胡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