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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再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雅平 编辑:刘正需 2013-10-12 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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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地税局接到了某大学龙老师的来电咨询。他2012年10月撰写教材出版,获得稿酬50000元,2013年因教材十分畅销,出版社决定再版,龙老师又取得稿酬40000元。龙老师咨询,自己撰写的教材出版后再版取得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龙老师撰写教材出版获得所得以及作品再版后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应由出版社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因此,龙老师撰写教材取得稿酬后又再版取得所得,按规定可按照取得两次稿酬收入,分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分别在出版社支付稿酬时代扣代缴。第一次出版取得稿酬50000元应计算缴纳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1-20%)×20%×(1-30%)=5600(元)。教材再版取得稿酬40000元应缴纳的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0×(1-20%)×20%×(1-30%)=4480(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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